更新时间:2018-11-22 02:40作者:王新老师
2016年黑龙江实施“特岗计划”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由省级财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并同时实施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应将相应岗位的特岗教师纳入实施范围。各地要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交通补助按“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交通费补助标准执行。以上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负担。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岗前集中培训相关工作费用,由省教育厅负责,面试、体检、招聘等环节工作的经费,由招聘的县(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