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22:27作者:王新老师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50元,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近年来,苏州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近日,省人社厅公布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对此,苏州市迅速作出反应,充分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与省定一类地区的标准同步上调150元/月的调整方案。
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促进居民增收、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手段,能够促使低收入群体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实现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和幸福指数大幅提高;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推动转型升级、吸引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苏州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缓解用工缺口,提升苏州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的技术型、创新型人才。
苏州市人社部门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