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30 23:37作者:王新老师
从今年7月1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等14个区、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元/小时,相比199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80元/月,增长了8倍。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7个县(市),则分别调整为1380元/月、14.4元/小时。
此次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6元、13.2元调整为每小时15.7元、14.4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9.1%。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