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7 21:46作者:三水老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的理解:(1)该条规定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底线。如果员工与企业双方有约定,且约定的工资数额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底线,法律也予以支持。(2)应当按员工实际请病假天数来计算病假工资,而不能想当然地执行成不问病假天数多少、只要有病假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3)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根据最新日工资计算方法:职工月计薪天数现在为21.75天,所以每天的工资是:月工资/21.75;此前是按照20.92天计算,即病假工资为:月工资/21.75×80%;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原来是20.92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