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5 18:10作者:王华老师
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这两项改革措施对法官、检察官来讲是个利好消息,未来司法人员的地位要提高了,工资也要上涨了。如果把这两项改革措施放到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来观察,就会看到,从保障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到强化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从提升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到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这样一条合理而又清晰的司法改革路径。
早在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今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制度上破除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顽疾,保障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今年6月,中央深改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这两项改革措施旨在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选拔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紧跟着在今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两项改革措施剑指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要害——司法责任制,从制度上构建起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用制度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并明确提出了法官、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通过这一连串不断推出的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改革措施,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一线司法办案人员权力增加的同时,责任也在加大,而相应地职业风险也提高了。因此,利益的调整、待遇的提升也就不能再回避。对任何一个职业来讲,权责利都应该是一致的,只有权责要求没有利益跟进的改革行之不远。在法官、检察官权责体制形成之后,职业保障和职业待遇的提升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纵观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过程,可以看到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改革始终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办案者责任的改革措施体现了司法最本质的属性,也使改革具有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改革不回避利益的调整。是改革就会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而改革的阻力和杂音也往往就在于此,要想消除这些阻力和杂音就要在尊重事实、尊重规律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抉择,让真正做事者和真正承担责任者从改革中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