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9:24作者:才子老师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9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既要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勇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身心健康,能够以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有利于促进旅游、文化等服务业发展,合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增强家庭和社区的联系,推动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从加强队伍建设和保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统筹做好休假安排,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和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三、科学合理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严格规范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发放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