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2:07作者:三水老师
最近经常有准妈妈咨询俞律师:“我怀孕了,公司要辞退我,我改怎么办?”、”自怀孕后,公司要求我主动出具辞职报告,请问如此一来,我还能否得到补偿?”毫无疑问,在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而孕妇则在劳动者的群体中显得更加弱势,那么法律是如何维护孕妇的合法权益的呢?而我们的准妈妈们又该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请听俞律师来给大家答疑解惑。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辞退的孕妇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被辞退孕妇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除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
有的孕妇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同意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问律师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补偿工资一直到生产?对此,律师特别提醒,此种情况,公司只会给你经济补偿金,不存在再给你发工资至生产,如果要求工资,就不要轻易的在孕期离职、辞职,否则只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会损失掉其他的很多孕妇该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