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4:29作者:王新老师
本月起,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企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企保”和“居保”两项制度的衔接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
何时办衔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制度衔接
一名参保者,之前参加新农保(注:江苏今年已将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整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参加“企保”,何时办理衔接手续?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如果是男性,目前为60岁。
为什么不马上转,而是到领取时再转?该负责人表示,这是给参保者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有很多人就业存在不稳定性。参保者现在可能离开城市的就业岗位、不再参加“企保”,回到农村参加“居保”,但是仍存在过几年又回城工作、继续参加企保的可能性。如果参保者每移动一次,就转移一次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而言很麻烦。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居保”和“企保”比较,无疑是“企保”待遇更高。如果参保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企保”的时间超过15年,就有可能在“企保”里面领取待遇,把“居保”的权益累加到“企保”里面。
具体怎么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可互转
一、“居保”转入“企保”
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照“企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居保”转入“企保”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
要注意的是,2016年7月1日起,“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居保”待遇。2016年6月30日之前,延缴期间已享受“居保”待遇的,由企保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2016年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如选择继续领取“居保”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保”关系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