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2:31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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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实报实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福州、户籍地);35元/天(福州以外)。
(2)交通费(福州以外就医)
(3)食宿费(福州以外就医):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为:本省异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3、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6、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