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00作者:李一老师
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以下是高教网教育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金安全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金安全探析全文如下:
摘要: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然而,工伤保险基金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基金安全成为影响该制度有效运行的最大挑战。本文从资金基础、支付渠道和待遇标准两个方面论述了工伤保险基金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并围绕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包括:政府责任、“以罚充养”、减少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数量。
关键词:先行支付基金安全追偿机制政府责任以罚充养
近些年,不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工伤保险法研究中极力倡导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些地区也已先行尝试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010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第41条和第42条正式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然而,毕竟是对该制度的初次立法,《社会保险法》仅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对此未予以阐述,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如何展开一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弥补了这一不足,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先行支付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保证工伤职工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避免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制度的设置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改善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求偿的困境,一定程度上解决工伤职工因为用人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而无法获得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保障功能。但是不可否认,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负面的效应。《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启动并不以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其所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由于各种原因,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工人工伤之后由于单位没缴纳保险费,只能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然而在用人单位有意逃避救助责任的情况下,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无疑是雪中送炭。据有关专家分析,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将有2/3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劳动者对先行支付制度的依赖性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