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7:28作者:李一老师
省政府令第375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12月6日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
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