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06作者:王华老师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与改善民生为总要求,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大力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助”,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新侨乡。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部门联动管理工作机制。2016年3月底前,全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地税、安全监管、社保等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联动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摸清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底数。2016年3月底前,全面摸清我市在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从业人员人数、建设项目合同施工工期等基本情况。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1月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前,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2017年底,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