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1:38作者:李一老师
2015年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项目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