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9 10:48作者:才子老师
众所周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在上班时间未经批准违反纪律,擅自早退离岗,中途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呢?百色某投资公司不服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近期,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第三人黄某是供职于原告某投资公司任保安。2013年3月22日第三人黄某在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的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受伤。2013年4月27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黄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11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第三人是在上班时间未经批准违反纪律,擅自早退离岗,中途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属于工伤。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未提供立案手续,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委托列明代理人,遗漏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被告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在对第三人申请的工伤认定阶段,调查得知事发当天第三人从原告公司离开,是与工友交接班后离开公司下班的。认定第三人是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且第三人与原告具有劳动关系,第三人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第三人因家中有事,与公司另一保安员提前交接班后,离开公司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原告公司制定的《保安人员工作纪律要求》中规定的“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顶班的,应先电话告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早退。”
又查明,2014年5月30日,第三人向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7月23日,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第三人与原告从2012年5月7日至仲裁作出时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未按公司规定擅自交接班后下班回家,其行为仅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对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了排除性规定,故对原告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予采纳。而,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被告虽未能提供完整的立案手续及工伤认定书未列明委托代理人,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故对于原告该主张,亦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而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