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5 14:26作者:李天扬老师
昨(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推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实现全市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筑工人全覆盖
该《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方式和计缴办法
该《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后,其参与项目建设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之日起生效。未申报的职工发生工伤,由施工企业负责。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该《通知》规定,施工企业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其所在施工企业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破解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工伤维权难
对于其他行业,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较多,工伤风险高,因此农民工工伤维权事件多发,为破解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工伤维权难等问题,该《通知》规定,对未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