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16:34作者:李一老师
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此次政策调整重新确定了各类别的基准费率,适当降低了费率的总体水平。
同时,明确了对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的确定标准,以及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的具体办法,提出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
今年以来,我省已陆续下调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相关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性。针对目前部分行业费率偏高的现状,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既符合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费率确定机制要求,也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市(州)要从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落实国家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及浮动办法。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费率调整总原则,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和待遇水平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因素,在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精算平衡,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根据《通知》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以及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研究制定费率浮动具体办法,每一至三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