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26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记者从泰安市人社局获悉,为了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泰安市于近期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5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文件规定,我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1月1日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另外,生活护理费以全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7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我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