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25作者:王新老师
日前,德州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要求,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则以我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以50%、40%、30%的比例计发;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