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0:17作者:李一老师
日前,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44号文件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就一级至四级工伤、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待遇作出调整。
新待遇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75元、265元、255元、245元;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费分别为2188元、1750.4元、1312.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按新标准发放的8月份待遇及1—7份所补发的待遇将于8月份一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