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41作者:才子老师
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参与其施工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主体
3.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总承包制的项目,总承包工程中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
4.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的,要为施工项目的全部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5.在外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的,如未在外地为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则应当在我市为施工项目的全部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6.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外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如未在我市为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则应当按规定在施工项目注册地为项目所有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7.建筑施工企业在为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可自主确定为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参保程序
8.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应填写《盐城市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四份,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9.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施工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
1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告知务工人员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以及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工伤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