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00:58作者:李天扬老师
24日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
据介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