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15作者:王新老师
2015工伤保险新政:建设项目要开工,工伤保险需先行
7月3日,记者从广安市人社局获悉,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对该《意见》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市人相关部门也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出台了《广安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和《方案》拿出了“对于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杀手锏”。“重拳”之下,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是否能够破解?此次出台的意见有哪些亮点?
“《意见》和《方案》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参加工伤保险可大大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风险;同样也为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如此说道。
据人社部统计,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80%是农民工。四川省目前有建筑从业人员262.65万人,建筑企业4200多户。我市目前有建筑从业人员11.5万余人,企业117户,但仅有3688人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市人社局工伤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为他们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关系到上百万人的工作安全、生活稳定和家庭幸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
“针对建筑业的生产经营和用工特点,此次《意见》做出了许多新规定。特别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不同于按用人单位参保,是一项制度创新。”工伤科负责人对《意见》和《方案》中的亮点一一解读:
亮点一: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亮点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