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2:18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3.25元。
从7月1日起,我市还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由原来的619元/月调整为688.5元/月。
【社保知识】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1、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凭证,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2、调查核实:45日内调查核实后转处长审核;3、审核: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分管局长审批;5、审批: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准予批准的,转入办结;6、办结: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理条件: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及第16条情形;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职工工伤认定表》一式四份;
2、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一个月内向社保中心工伤科申报;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1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原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单位应提供发生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原件1份);
7、考勤卡(复印件1份,原件1份);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9、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1份);
10、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1份);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复印件1份,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