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02:13作者:李一老师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市社保局将根据通知,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加发伤残津贴,同时按照《关于2016年度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调整相应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伤残津贴条件后,并不能享受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据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下为详细的文件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增强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伤残津贴的特别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
(一)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今后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额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列入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