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09:59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2016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参保单位工伤风险,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统筹范围内申报2016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的缴费基数核定继续实行“自然年”管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新基数核定后进行补差。
二、2013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07元。缴费费率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煤矿生产企业缴费办法按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核定能力征收,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吨煤缴费1元(长政发[2014]9号),非煤矿山、建筑企业缴费办法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7]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定额缴费方式核定,月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3867元/人。
三、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依据2013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年工资总额低于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320元;年工资总额超过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602元。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参保单位应当足额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申报时间:2016年6月16日—6月30日。
五、几点要求:1、各参保单位应自6月16日起自备U盘到所属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人员缴费基数等信息,按新年度工资进行修改,同时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审核无误后打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基数核定申报表,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2013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2013年度工资发放明细表。提交的各类报表均需用人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基数申报实行书面承诺制。参保单位要向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真实性、准确性的书面承诺,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可靠。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严格执行申报的缴费基数,对于因少报缴费基数而造成待遇减少的部分由参保单位补足差额。3、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每月20日前按打印的征缴单核定金额及时缴纳,不得欠费。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参保单位支付。4、因生产经营有困难等特殊原因需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缓缴申请,未提交缓交申请而导致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逾期加收滞纳金并对拖、欠缴的参保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予以处罚。5、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按时完成,因逾期未报而造成的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等问题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