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重点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18-08-27 13:26作者:李天扬老师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对该办法的新修订的重点条款作一简要介绍:
      1.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关于工伤康复问题新增两条规定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新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新办法第二十四条)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且其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4.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有重大调整。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旧办法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不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不同标准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办法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金的数额仅与伤残等级有关,与当地人口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不再发生关联。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改为基准标准±不超过20%的浮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上述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新旧对照,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办法规定的标准远低于旧办法。
      以下试以十级伤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为28周岁的工伤职工进行举例说明。(以2013年度无锡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740元/月、本人工资假设为4000元/月、人口平均预期寿命81.91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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