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6:30作者:李一老师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将在5月底前全部完成。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后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护理费则以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
调整后的支付渠道为,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发放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