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7:39作者:李天扬老师
记者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石家庄市将今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凡是今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待遇均按新标准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用人单位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据公布数据,2013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653元、月平均工资为3638元,和上年度的39669元、3306元相比,分别上涨了3984元和332元。也就是说,今年全市用人单位可以3638元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183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300%即10914元。
缴费高了,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将“水涨船高”,今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新规定标准计算。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计算,今年将达到53.91万元,比上年度增加4.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