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22:49作者:李一老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4100元,下限为2330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二)2013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为3440元;
(三)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4.35岁,女78.78岁;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918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数据(二)、(三)、(四)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6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11%,增发金额最高为3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1593元、二级1505元、三级1416元、四级1328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该标准;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59元、1567元、1175元;
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36%。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