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21:45作者:王新老师
合肥市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2016年3月2日,在合肥某建筑工地的周某经单位安排,从事模板工岗位工作。在项目施工工地17层吊运木料时,他不慎从梁底板上踏空坠落至16层。送至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肘开放性骨折、骨盆骨折。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了工伤,从以工程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中报销医疗费用68220.86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到7级伤残,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33.6元,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38.3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55492.76元。
近日,从合肥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处获悉,像上述工伤赔偿之路如此顺畅在合肥已成常态化。这得益于合肥7年多不懈探索,陆续出台3个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不断推进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拥有百万建筑大军的合肥,因建筑工伤维权到“问政合肥”和“市长热线”两大投诉栏目进行投诉的起数实现“零”目标。
据介绍,近几年合肥市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每个项目均按照2007年出台的《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缴纳了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5‰工伤保险费,为项目所有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一旦有工伤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医疗、伤残工伤补偿都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而企业只需承担极少的误工费。
据了解,2007年制定的实施办法将缴纳的范围列为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三个主体,三方扯皮推脱时常出现。虽然市人社局与市建委联合成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但当时建筑工伤在法律上的缺失,开始几年保险征收情况并不是很理想。2011年,新修订的《建筑法》将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其中后,对这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当年6月,市人社局等三部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在全市强制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是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5‰,但缴纳的主体由原先的一个或多个指定为“项目业主”,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在事前为建筑施工单位代扣代缴,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至此,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保数开始大幅增长。仅2016年一年,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单位就达440户,比2007年至2011年这5年期间的总和(402户)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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