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2:25作者:才子老师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为扎实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我市从2012年开始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依据工伤事故发生率、基金支缴率等进行定期调整。
根据《济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近期又下发了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实行新的缴费费率。
本次费率调整全市共涉及1929家参保单位,其中市直728家。费率调整后,只有少数企业因工伤事故率、基金支缴率较高工伤保险费略有提高外,大部分企业因工伤事故率、基金支缴率降低而受益,仅市直参保单位每年就减少缴费72.5万元,不同程度地减轻了企业缴费负担,对用人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做好工伤预防起到了激励作用。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动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有效保障了参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今后,市人社局将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影响,形成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常态机制。充分发挥浮动费率对促进工伤预防的经济杠杆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