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31 18:48作者:李天扬老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4〕73号)文精神,从2012年起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并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7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一、参保缴费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一般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具体办理时间见参保所属地各县(市、区)社保局、村(居)委会公告。
(二)缴费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3.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缴费方式
1.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
2.新生儿中途缴费。在非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凭出生证到父母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其参保前因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的,参保前因病住院的费用自理。
3.学生缴费。从外地到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校新生,入学当年按50%缴费、补贴。大中专及技校学生毕业当年按50%缴费、补贴,待遇可享受到当年7月底。
4.除新生儿及上述情况学生缴费外,当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非缴费期不能补缴。已缴费或参保后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费。
5.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途转换险种的,必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最高支付18万元。
(一)住院待遇标准
1.参保人在已缴费的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广东省统一规定(含医疗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肇庆市市内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级别详见有关人社部门公布的信息。
3.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4.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顺产的定额支付4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的按住院标准支付。
5.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急诊抢救外),不列入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