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9 19:22作者:李一老师
非全日制用工员工是否无需缴纳工伤保险
正文内容:
吕某与上海市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成为了该公司的非全日制员工。其劳动合同约定,吕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3小时,公司按每小时9元的标准向吕某支付工资,该工资中包含了吕某的社会保险费。但吕某在领到工资时并没有委托当地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自己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个月后的一天,吕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臂多处骨折,并失去部分功能。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评为伤残6级,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公司和吕某本人均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吕某的工伤得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待遇。无奈,吕某只得找公司交涉,但公司认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小时工吕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吕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吕某擅自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才导致其如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后果,责任在吕某,与公司无关,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吕某自己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便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予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的工伤待遇。
(一)专家分析
吕某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其理由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规定,企业在向非全日制职工支付的工资中,应当包含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由此可见,企业在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的工资中,没有包括工伤保险费。企业在与非全日制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节案例中的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未给吕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吕某的工伤得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判令餐饮公司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即付给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
(二)实务指南
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特别注意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为了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导致此后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在管理非全日制员工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