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9作者:王新老师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取消了一次性支付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像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和家庭居住地不在单位所在地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亡事故,都愿意采用一次性处理办法,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确定,即供养亲属抚恤金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规定比例计算,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单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知识掌握各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是否有更完善的法规?
律师点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34号)第三十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长期支付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突出特点,有利于最大限制地保护工伤人员的权益。对于实现中异地居住工伤人员领取长期待遇不便等问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采用社会化发放方法、完善金融机构代发办法等提高服务和经办能力予以解决。
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发放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协商确定支付办法,对长期待遇进行一次性支付未尝不可,这对个人是比较有利的。但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一定风险,如供养亲属实际生存寿命超过领取待遇计算寿命,又向用人单位主张继续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能否以双方的支付协议对抗《工伤保险条例》的支付规定,存在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