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7作者:李天扬老师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6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15]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认定业务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并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的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
本市跨行政区工伤案件的受理责权,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二)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