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4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5]6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6日
长沙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坚持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实行医疗与康复并重。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第三条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康复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康复的管理服务事务,负责制订工伤康复费用预算,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指导监督康复、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康复,结算工伤康复费用,积极开展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促进工伤康复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成立长沙市工伤康复专家小组,成员包括各协议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及人社系统医学等相关专业人员,主要为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参与工伤康复准入、康复路径及相关诊疗标准制定,参加对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工作的综合考评。
第五条 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依据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对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进行评估确认;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治疗及康复咨询、指导等服务;协助协议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早期介入。
第六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积极开展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及时为具有医疗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