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4作者:王新老师
长沙市关于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长人社发[2015]6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导区、高新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工伤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长沙市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设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负责其它工伤事故调查。
行政机构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行政机构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机构审核经办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果时,认为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证据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调查。
二、设立统一的报案窗口。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3个工作日之内向报案窗口报案备案,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1个工作日内报案备案。报案方式包括网络或书面报告。
报案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报案信息后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事故调查人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对需要快速调查取证的事故,应及时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工伤待遇结算部门接到报案信息后,对于需要提前介入医疗救治和康复的,应及时启动医疗监管和先行支付等工作程序。
三、设立统一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接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积极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实施网上办理。
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