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4作者:李一老师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条件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待遇的对象和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是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以及工伤人员本人或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1996年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凡是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才考虑不同的情况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及1996年之前的工伤人员,如果是本单位认定的,也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只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渠道不同。
对于伤残职工,除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确定外,其他待遇是要根据工伤职工的鉴定等级而定的。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如果旧伤复发伤情发生变化,随之鉴定结论也发生变化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不重新享受外,其他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要随之变化的。例如过去没有护理依赖的,伤残等级变化后需要护理依赖,或者提高了护理依赖级别的,就可以享受相应等级的生活护理资待遇;过去没有达到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变化后达到了一至四级,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死亡后还可以按照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处理。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待遇的范围和条件,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明确规定,而几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重新作出规定的权力。在劳动保障部作出的规定中,将供养亲属的范围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些人员首先必须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而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才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如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经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