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9作者:三水老师
63岁农民工打工致残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年过六旬的农民工黄某林受雇从事垃圾清运工作不到3个月,就因搬运装载量过多的垃圾桶,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致残。黄某林是否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日前,维权几经周折的黄某林经科学城法院审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黄某林一次性获赔4.7万元。
六旬农民工搬运垃圾桶致残
家住农村的黄某林今年63岁,2016年6月,受科学城一物业服务公司雇佣,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许,黄某林在搬运垃圾时,由于垃圾桶装载量过多,负重量过大致腹部疼痛不止,当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回肠穿孔伴粘连、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黄某林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相关费用,被对方以超龄、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黄某林诉至科学城法院,请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7095.10元。
超龄申请工伤认定机构未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超龄农民工参加社会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这种劳动关系不因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改变,法律也没有对农民退休作出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合法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黄某林撤回起诉,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该机构认为,黄某林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超法定年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该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发生事故时黄某林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外,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0号)也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原告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原告不宜认定为工伤,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