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8作者:王华老师
三个案例细解工伤新规
因工外出期间是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况,较之一般工作时间存在较多不同理解。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关于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但社会上对此规定仍有一些认识误区。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的三个案例,可以加强读者对新规的理解。
修理工外出定损受伤
今年23岁的小李是无锡一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平时主要负责和汽车维修有关的工作或受单位指派完成相关工作。2016年10月,小李随同事王某去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理赔手续。定损期间,王某中途出去了一趟,由小李一人办理完毕。当天下午,两人一同返回公司,谁知途中遭遇车祸,小李腰椎被撞骨折。
小李认为,其是为公司办事,所受伤害理应为工伤。为此,小李向无锡市人力资源中心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事发当天,小李的外出并未受到任何人指派,受伤时并非是在汽车修理厂内从事与汽车修理有关的工作内容。
对此,小李觉得市人社局的决定有失偏颇,首先其虽是修理工,但单位忙的时候也会让他出去办理定损理赔手续,这点可以从出交通事故前做的理赔定损单内容可以得知其熟悉该项业务;其次按照常理,单位领导安排员工工作时不可能出具委托书,这让他如何自证清白?随后,小李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李虽是汽修厂的机修工,但根据其和几个同事的陈述,定损理赔一般是由公司老板和王某负责,二人没空时会叫机修工去。因此办理定损理赔也包括在小李的工作职责中。小李受伤前的行为系为汽修厂的利益所为。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做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从事同一业务范畴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原告小李在单位从汽车修理和保养,事发之前也办理过定损理赔手续,其具体工作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虽然外出定损不是车厂安排的任务,但是所做工作属同一业务范畴。期间个人并未私自收取费用,也未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小李的此种行为确与汽修厂的荣誉和利益相关,也就是与用工单位相关联,符合《规定》中职工受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的条件,且小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