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2作者:王新老师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1 )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 款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 、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 款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要求:(1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 款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 、要求:(1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 、要求:(1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 、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