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35作者:李天扬老师
甲上班途中因公外出,被乙驾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甲所在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并及时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甲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甲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甲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乙、乙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很多。最常见的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出差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害。此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一方可以在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受害人一方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被告,对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若该部分费用已由工伤保险支付全部或部分(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往往提出在受害人一方的诉讼标的中予以扣减。
因此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甲的医疗费等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甲个人并未承担该部分费用,不能再请求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甲并没有支付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不用进行赔偿。
2、两种赔偿互相独立
其实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是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在法律中两种赔偿相互独立,司法解释中也支持两种赔偿可以兼得。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商业保险赔偿属于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在法律关系上相互独立。首先,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其次,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和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最后,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救助,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因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予以减轻。不能因为受害人单位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使得侵权人获得了减免侵权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