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33作者:三水老师
2016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 得不到有效救治,从而落下残疾甚至失去生命的现象发生,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救济功能。
据了解,原本被寄予厚望的制度,却在实施过程中遭遇落地难。在新政实施一年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义联)2016年7月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接近九成劳动者不知新政,由于大多数省市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等原因,导致工伤人员申请先行支付待遇渠道不通畅。2016年,各地陆续出现的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进一步凸显了该制度落地之难。
王栋梁案:医保局担心基金安全,至今未宣判
7月26日,重庆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在重庆忠县人民法院开庭。
本案原告王栋梁是重庆忠县卓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的驾驶员,卓越公司没有与王栋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2016年7月16日,王栋梁工作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由于卓越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2016年6月,王栋梁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向忠县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医保局以王栋梁没有参保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2016年7月10日,王栋梁在义联律师韩世春的帮助下,将忠县医保局告上法庭。
医保局在法庭辩称,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但重庆市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县级医保局没有办法擅自支付。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已下达了终止执行书,卓越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如果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回债务,导致保险基金缺口。医保局认为,如果今后此类无法追回资金的案件过多,就会导致资金无法承担甚至崩盘。
10月11日,王栋梁诉忠县医保局关于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案件第二次开庭。医保局还是坚持原来的抗辩意见,同时补充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时候,《社会保险法》已经向社会公布了,但《工伤保险条例》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在条例中没有规定先行支付,说明不能执行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