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21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06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邮政编码:5284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其中,就读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完成双方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双方学校毕业证书。
注: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同意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及开设专业:1.澳大利亚威廉·安格理斯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的酒店管理与服务方向(粤教外函〔2011〕174号);2.澳大利亚堪培门政府理工学院的营销与策划专业(粤教外函〔2011〕225号、粤教外函〔2011〕226号)。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方可选读上述专业。(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以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