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
第四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2015年哈尔滨广厦学院面向黑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共十三个省(市)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①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所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