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53作者:王华老师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3673)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且兼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设定为3、2、0,即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的原则,在同等情况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并择优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应试语种。
第十三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我院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