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7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第三条学院代码:14034
第四条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富鱼路81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学院性质: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是由教育部(教发[2006]72号)批准成立,由长安大学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依据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区、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条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十三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不设置专业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在我院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地省(区、市)的专业统考成绩,并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同时达到规定提档线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做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