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24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学院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9所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为西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学院创建于1949年,其前身为贺龙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1956年更名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60年升格为西安音乐学院,1980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本院未设分院、分校,也未设校外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全部在校本部就读。
第五条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监审办公室,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5238946。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5年学院计划面向全国招生900名,招收学生全部为本科层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报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相关专业《视唱练耳》、《乐理》按比例计入专业总分。音乐类其它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视唱练耳、乐理)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