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9:16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英文名称:Xi’an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Technology。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颁发本科学历证书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学历证书。
第四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现有雁塔校区(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邮编:710055)、草堂校区(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邮编:710311)和幸福校区(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邮编:710043)。
第五条 学校招生类别为:普通文理类、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贫困地区定向、内地新疆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