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22:06作者:才子老师
北京大学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八条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认定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属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若在北京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北京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调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有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次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附则